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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办法(修订)

   新闻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25 20:27:19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助讲培养是指主要面向青年教师,按要求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理念、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合格培训。

推行助讲培养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尽快达到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实践工作等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助讲培养既要对助讲教师在思想品德上进行要求、培养其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态度,又要在专业上有明确的要求、培养目标具体的培养项目以及培养安排,要进行全面的教学训练、培养其胜任高等教育教学的能力。

第三条 培养范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参加助讲培养:

1、新聘用到学校且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的人员;

2、高校教龄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未接受过助讲培养的在岗教师;

3、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助讲培养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培养周期

助讲培养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培养任务

 第五条 培养对象的主要任务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在助讲培养期间的试教实践阶段,指导老师指导下,担任课程教学,完成答疑、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实验指导以及其他教学环节;

3、完成学院和指导老师制定的学习计划,随堂听取指导老师讲授的课程,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建设及改革方面的工作;

4、完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校组织的新上岗教师相关培训,积极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教学培养活动;

5、在助讲期间实行坐班制。完成平均每周4-6课时工作量,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4课时,同时必须参与学校、学院管理或育人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为助讲教师配备1名指导教师。特殊原因,最多不超过2名指导教师。

要求指导教师师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原则上教龄5年及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全过程。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学院推荐,经教务处认定、人事处备案,培养对象所在学院为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具有学校人才培养所需的德、技、规的综合素质,严谨踏实、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2、在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方面,对青年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听课、辅导、答疑、试讲、组织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带实验、实习、备课、编写课程标准、教案、讲义等)进行具体的指导;

3、在教学改革方面,充分发挥教研室等基层教研组织功能,指导青年教师融入教学团队,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4、对青年助讲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5、指导助讲教师期间,平均每周随堂听课不少于2课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协同做好助讲培养工作。

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助讲培养方案制定,以及助讲培养对象的资格认定、助讲培养结果备案等工作。

教务处与教学质量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指导教师认定、助讲培养计划审核以及助讲教师、指导教师培养过程评定和抽查工作。

各学院制定并实施本学院助讲培养计划,并负责助讲培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助讲培养实施步骤

1、人事处发布青年助讲培养通知并公布培养对象名单;

2、各学院推荐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审核;

3、指导教师与培养对象共同制定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计划,经学院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人事处备案并由学院组织实施;

4、人事处牵头青年助讲培养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助讲培养过程评定,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负责组织试讲考核。

 

四、考 核

第十条 青年助讲教师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需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1、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工作手册》、指导教师意见1份、1500字以上助讲培养工作总结1份;

2、不少于20课时拟任课程的课堂教学设计和详细教案;

3、不少于24课时(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认定)校内、外培训;

4、教育教学方法心得体会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

5、参与学校、学院管理或育人工作总结材料及认定表1份。(由对口参与单位、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满后,指导教师需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1、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教师助讲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2、助讲指导工作总结1份。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青年助讲以及指导教师提交材料统一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助讲教师考核成绩计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与指导教师考核结果一起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各学院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在青年助讲培养期届满时组织各学院对培养对象进行试讲工作。试讲主要由授课和答辩两部分构成,试讲成绩计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成绩由培养过程考核与试讲考核两部分构成,任何一部分不合格,总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培养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认定该青年教师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将助讲培养考核合格作为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的必要条件,青年教师职称晋升必须有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育人工作经历。培养成绩不合格的助讲教师,计入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半年或至多一年助讲培养期限的处理。延长培养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再次组织培养成绩评定,评定结果仍不合格的,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与本单位绩效考核挂钩,由学校做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指导教师的考核和过程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学院可根据指导业绩给予教学工作量补贴。同时,也作为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的重要成果。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青年助讲培养工作作为考核学院年度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可制定本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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