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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1-08 20:26:03  

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27号)精神,积极鼓励并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行为,建立完善的离岗创业创新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必须是聘用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且连续工作满2年的在编人员。

2. 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的职务待遇。

二、申报条件

离岗创业创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带着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专业技术服务项目书、项目立项投资等离岗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省内自主创办企业。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离岗创业创新:

离岗创业创新项目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项目,应以科研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或成果为基础,依托相关企业或自主创办企业开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说明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创业创新内容、预期创业创新成果等相关内容,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2.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递交本单位党政联席(处室会议)会议讨论决定。所在单位、部门应统筹考虑本单位、部门各项工作安排,同时保证离岗创业创新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同类岗位总数的5%。

3.学校人事处、科研处将对申请者的相关申请资料和拟申报的科研项目成果资料进行审核。

4.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5.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者与学校和所在企业签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三方协议,明确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创业创新任务及目标、人事和劳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研成果归属及分配等各方责权利内容。

四、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及聘用管理

1.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单位为“离岗人员”保留人事关系。

2.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3.离岗创业创新期满时,“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进行书面申请,明确期满后回校工作或者办理辞职手续继续创业。若提出回校工作的,从期满时学校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若提出办理辞职手续继续创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辞职手续;既不回学校工作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学校将依法与其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五、薪酬待遇

1.学校在“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停发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创业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学校承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所在企业或创业人员承担。“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合并连续计算工龄。

2.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及责任。

六、管理和考核

1. “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部门保持经常联系,不应从事与离岗创业创新无关的活动,经常性向所在单位汇报交流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的工作情况。

2. “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仍享有在学校参加各类奖项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权利。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该成果需以学校为承担单位),作为其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离岗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在研的教学、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相关科研经费均可正常使用。

4. “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如要出国进行合作研究、交流访问等活动,手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 “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应参加学校的学年考核。学年考核由学校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离岗人员”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部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七、附则

1.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

2.离岗保密承诺书;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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